“赡养老人应该是我们兄弟俩的事情,结果我弟弟说,他不养老人也不继承遗产。”罗先生最近很困惑,因为亲弟弟为这事连协议都拟好了,并要公证。罗先生向余姚市公证处求助:“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样真的可以吗?”
罗先生共有兄弟两人,兄弟俩的感情一直不错。十几年前罗母去世后,年迈的罗父一直与罗先生共同生活。罗先生的弟弟常年在外工作,弟弟的家庭条件相对困难一些。弟弟有空时偶尔也会来看看父亲,但总体来说照顾得很少。
近几年,随着年岁的增长,罗先生发现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照顾父亲已有点力不从心。于是,罗先生向弟弟提议,由兄弟两人共同赡养父亲,而且考虑到弟弟经常外出工作,罗先生主动提出自己多承担一点,但必要的时候还是需要弟弟尽到赡养义务。
出乎罗先生意料的是,弟弟拟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表示,他愿意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由罗先生负责父亲养老一切事宜。
罗先生很困惑,他说:“虽然听说有很多家庭用这种方式解决老人养老问题,但总感觉不太对,难道不继承财产就可以不养老人了?”
针对罗先生的疑问,公证处工作人员解释说: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以,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关于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所以,即便罗先生的弟弟放弃继承,也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的分配有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这只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到何种程度可能会影响其遗产的继承份额,并不能成为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依据。”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赡养父母,不能以子女之间作了约定作为对价,不能将改变未来继承权作为是否履行赡养父母这一法定义务的条件。
听了解释后,罗先生表示自己其实能体谅弟弟的实际情况,弟弟可能正是怕罗先生有顾虑才写了这份协议,但他自己的身体状况也是迟早要面对的客观问题,他并不想继承父亲全部的财产,所以还是想再和弟弟商量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