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您好!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精神,宁波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正式启用,适用2023年度全年(费款所属期)。现将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费款结算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月缴费基数上限:24060元(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300%)。
月缴费基数下限:4462元(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60%)。
各参保人员2023年12月份属期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按新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二、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结算口径和范围
(一)缴费基数结算口径
1.结算期限
2023年1月至11月(费款所属期)。
2.结算标准
月缴费工资高于月缴费基数上限的,按24060元确定;月缴费工资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4462元确定;月缴费工资介于上下限标准范围内(4462-24060)的,按申报的月缴费工资确定。
(二)缴费基数结算范围
1.企业职工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从其现参保单位2023年度开始缴费日期起批量结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企业当年退休人员批量结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企业参保人员离职、死亡、转移、中断参保关系的,不批量结算。
2.灵活就业人员
(1)当前正常参保人员批量结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当年退休人员、中断参保人员不批量结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结算费款补缴时间安排
本次结算费款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办理渠道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渠道一致。缴费人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宁波税务APP、社保费征收管理客户端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
四、其他事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批量结算。
请各参保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关注社会保险费结算应补缴费额,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款项。
社会保险费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请及时办理缴费基数结算。如遇特殊情形,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