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妨碍案件审理,隐瞒被告已经偿还部分利息的情况罚款20000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刘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同日,林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至刘某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0月3日,经原告与被告确认,2020年5月8日被告偿还10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至2021年10月欠6个月利息,以月利率2%计息,利息共计10.8万元未付;另约定,自2022年2月1日后,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按月归还本金加利息,至还清为止。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办法官在仔细审查后,发现调解协议中利息金额疑似计算错误,于是要求原告提供双方转账记录。法官在仔细核对调取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原告虚假陈述被告还款情况,隐瞒被告已经偿还部分利息款的事实,而被告一直并未发觉,未对此提出异议。因原告所隐瞒的金额达9万余元,妨碍案件审理,法院对原告林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原告不服,向温州中院申请复议,温州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该决定。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个案的真实情况可能错综复杂。本案借据真实,但原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隐瞒被告真实还款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苍南法院依法对其处以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