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擅自拆除消防查封封条的相关责任人田某处以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日前,永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瓯北街道某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当即对该场所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停产停业。然而,在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停产停业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未履行消防救援部门的处罚决定,且经催告后仍未停止营业,随即永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进行了强制执行,对该场所进行了查封,并在入口处粘贴查封封条。
近日,消防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已擅自将封条拆除,并重新投入使用营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该场所股东田某明知场所被消防救援部门查封的情况下,仍撕毁消防救援机构的封条并进行营业,随即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1月17日,永嘉县公安局东瓯派出所对田某进行了传唤。经询问,田某如实陈述了自己擅自拆除消防救援机构的封条并进行营业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股东田某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