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全国首部共富工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我市首创“共富工坊”模式,打造出了浙江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的台州样本。目前,全市已建成各类工坊1577家,吸纳就业5.3万余人,在促进农民增收、村集体增富、企业增效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固化前期改革创新经验,进一步支持共富工坊发展,创造更多的农民就业机会,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出台《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管理规定》是市六届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确定的年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了关于适用范围和原则、职责分工、管理体制、产业强化、政策扶持等方面,亮点特色主要体现在首创性、创新性、激励性和共建性。
《管理规定》明确了共富工坊认定的流程,明确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共富工坊认定条件。同时明确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定期对共富工坊进行星级评定,另外还明确了工坊的退出机制,为工坊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管理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共富工坊奖补资金,对场地建设、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吸纳就业、人员培训、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品牌创建和标准化生产等给予资金扶持,为工坊建设提供“真金白银”的支持。
《管理规定》鼓励建立乡贤回归、青年返乡和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完善农创客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利用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参与共富工坊建设。同时推动涉农专家、科技特派员、企业技术人员、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才,为共富工坊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以此提供人才支撑。
“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城乡互补、共建共享、稳步推进的原则。”市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敏华说,“《管理规定》的实施,通过推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集体增富,将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这也为台州乃至全国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