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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要归还吗

日期:2024-03-01来源:舟山网作者:舟山群岛旅游攻略三日游

2021年8月,家住定海的市民朱某夫妇与儿子儿媳双方自愿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套房屋“成交”总价16万余元。双方约定:儿子儿媳若未能按期付清购房款,每逾期1日,就要向朱某夫妇支付应付房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年9月,该套房屋过户交付手续办理完成。然而,此后儿子儿媳一直分文未付。

  2023年3月,朱某夫妇分别向儿子儿媳发送短信催讨房款,要求其在收到短信之日起3日内支付应付款项,否则将“吃官司”。催讨未果。同年6月,朱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儿媳王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归还该套房屋。

  被告王某辩称,当时她与丈夫感情正笃,与公婆相处融洽,公婆说她“像自家女儿一样”。而且,双方约定的16万余元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未支付任何房款的情况下,朱某夫妇就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由此可知,实际上该房产是朱某夫妇赠送的。

  定海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但原告未能给予合理解释。

  本案中,案涉房屋转让发生于近亲属之间,存在赠与房产的感情基础;案涉房屋转让发生时,被告间的感情并未严重恶化,原告将自有房屋赠与儿子、媳妇并希望夫妻两人和睦生活,符合风俗习惯;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日常生活中亦不乏通过买卖形式办理赠与的实例。

  综上,原告、被告通谋完成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行为,且赠与的财产已实际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出于对税费负担、简化过户手续等因素考虑,通常在达成房屋赠与合意后,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过户。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办案法官认为,此案中,原告、被告双方的真实目的是通过买卖实现避税,完成房产赠与。这个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也不存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原告无权取回已赠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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