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团圆的日子,也是辛苦一年调整休息的黄金时段。但现在快速的工作节奏,让不少人不得不因为单位的临时任务随时开始“加班”。春节期间,因零星工作在家“上班”,算不算加班,能不能领取加班费?镇海一公司的员工小美(化名)就碰上了这样的问题。
2月11日是正月初二,正在河南老家过年的小美接到部门主管在微信上下发的工作任务。2月11日至2月17日,小美在家通过电脑完成了任务。
2月18日回宁波上班后,她向部门主管提出,春节期间在家“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部门主管回复,小美在春节期间的工作不属于加班,不能支付加班费。
双方经过几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小美和公司相关人员走进了镇海澥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月11日至17日,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我为了完成公司的工作,放弃了休息时间,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小美边说边出示与部门主管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出现了“小美,这份工作要得比较急,麻烦你尽快完成一下”的字样。而公司方面则认为,小美完成的并非紧急工作,且公司并没有强制小美加班,小美可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完成此项工作,公司无法为其支付加班费。公司方面也向调解员提供了下发工作任务的截图,其中明确载明“该项工作任务需要在2月底之前完成”。
调解员发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由于理解上的分歧造成的,小美在春节期间在家工作的法律定性问题是争议焦点。
在查阅法律条文后,调解员告诉小美,认定加班需满足一定条件,不是所有的“在家上班”就是加班。“加班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对什么情形下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时员工的维权渠道等都有明确规定。”调解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一)》的规定,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应由员工举证,员工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加班的证据。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调解员首先明确小美在春节期间在家工作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并非加班。同时,调解员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小美在法定节假日一接到工作任务便立刻完成,是一名优秀员工。虽然小美未进一步向部门主管确认工作的截止时间,但小美在春节期间付出了劳动,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在严格意义上不能认定为加班,但公司应当为此支付一定的报酬,不能寒了员工的心”。
随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以在春节期间仍认真完成工作为由,奖励小美600元,小美对此表示同意。双方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