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殷欣欣
海曙区某村杨氏一家五兄弟,孤寡杨老四去世后遗留一处房产,随着房屋征迁牵扯出一系列复杂的代位继承等法律关系。近日,这起复杂的纠纷经石碶司法所调解终于画上了一个和谐的句点。其中,复杂的继承关系堪称典型。
孤寡老人遗留房产
多年后引发继承纠纷
宁波枢纽空铁一体主体工程综合交通中心(GTC)项目启动后,相关老房子纳入征迁。原本不起眼的破旧老房子如今关联着几百万元的拆迁利益,于是相应的纠纷也出现了。
杨老四早在2011年去世了,留有房屋作为遗产,但未留遗嘱,其单身、无子女,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名下房屋便一直未分割。本次征迁启动后,其兄弟或晚辈就涉案遗产的分割产生了不小的争议。
杨老大、杨老二子女主张共同代位继承杨老四的全部房产份额,他们称很多年前杨老五曾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杨老四的老房子,并提供了一份打印的书面材料,上面有杨老五的签名。
但杨老五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而且理由充分:首先他坦然承认自己的确曾表示放弃继承杨老四的房产,但当年做决定时面对的是不值钱的老房子。如今这套房子价值今非昔比,他反悔也是人之常理。另外,杨老四以及杨老三的晚年生活多由他照顾,去世后也是他送葬。杨老大和杨老二及其子女早就定居外地,对杨老四和杨老三照顾甚少。还有,若干年前,杨老四遗留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倒塌了,也是杨老五的两个孩子出资把它重新建造起来。而如果没有重建,则就不能参与这次征迁补偿。
如何继承?
与以下要素相关
几方各执一词,争议也比较大,他们找到海曙区司法局石碶司法所,要求从中进行调解。面对这错综交织的关系网,石碶司法所抽丝剥茧,终于依照法律,理顺了几兄弟子女的代位继承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法理上来说,杨老四遗留房产的继承问题与兄弟几人的离世时间以及《民法典》实施时间关系相关。
杨老四2011年去世时,杨老二已经先他于2006年去世。之后,杨老三2018年去世,杨老大2022去世,只有杨老五仍然健在。
杨老四去世时,因为杨老二已经先于他去世,当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仍适用原《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杨老二的儿女不是杨老四的直系血亲,因此不符合继承条件,不能代位继承。所以,杨老四的房产应该由杨老大、杨老三、杨老五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几年后,同为孤寡老人的杨老三也去世了,他留有遗嘱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了处分,但是没有涉及他继承的杨老四的三分之一房产。于是,这三分之一房产由顺位继承人杨老大、杨老五共同继承。至此,杨老三的房产实际由杨老大和杨老五各继承二分之一。
而因为遗产一直没有分割,杨老大去世后,他的继承份额应由其三个子女代位继承。因为杨老五对反悔放弃继承一事有些过意不去,于是经过石碶司法所调解,他与杨老大子女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对于杨老四遗留房产,杨老五继承三分之一,杨老大三子女代位继承三分之二,杨老大子女从继承份额中拿出20万元给杨老五子女,作为他们重建房屋的补偿;杨老二子女无权代位继承。
案例背后的法理
“在征迁过程中,我们遇到各式各样的家庭、邻里纠纷,调解也是基于法理和人情,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希望通过这些鲜活案例,教大家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石碶司法所副所长罗一琦针对此案例分析说,关于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之前,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民法典》施行后,代位继承扩展到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还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也没有处理,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请求代位继承。但是本案杨老二家儿女并不符合这条代位继承条件,因为杨老四的遗产还有其他兄弟可以继承,不存在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情况。
关于放弃继承权,杨老五曾向杨老二子女表示放弃对杨老四房产的继承,但是杨老二子女出示的书面资料有瑕疵,资料是打印的,仅有杨老五的手写签名,缺少落款日期、捺印和见证人。而且,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作出,也可以在涉遗产的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中老五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的对象是老二的子女,而根据前述分析,老二的子女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另外,关键在于杨老五“反悔”确有客观情况下的复杂因素,即使其真的书面承诺过放弃继承,也可以通过诉讼申请恢复,由法院视情况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