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2月5日,《办法》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随着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覆盖面扩大,农村公共消火栓存在应建未建、重建轻管及维护保养资金未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为了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公共安全一体化管理,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宁波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考虑到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覆盖面扩大,按照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办法》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公共消火栓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为城市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他场所配建消火栓的管理。对于城市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已经对责任主体、管理要求等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此,本规章主要针对公共消火栓开展立法,规章名称也调整为《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为了提高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效率性,《办法》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政府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经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二是对部门职责作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共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供水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供水企业确保公共消火栓不间断供水且水压符合规定;三是对规划和建设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涉及公共消火栓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由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审批审查工作,住建、交通等部门做好建设工作,同时规定公共消火栓统一纳入道路、地下附属管线及其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范围,明确公共消火栓的补建工作由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是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关于维护和管理责任
为了促进维护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办法》规定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分别对城镇、农村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和管理,新建道路的公共消火栓尚未移交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同时,为体现数字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乡村建设,并将公共消火栓管理系统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四)关于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为了规范公共消火栓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公共消火栓的安装、设置要求,实行统一编号、设置荧光专门标识和防撞设施;二是明确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确保投入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不间断供水且水压符合有关规定,并设定了日常维护和管理要求;三是为了公共消火栓的消防救援和训练功能得到正常发挥,规定了抽样试水测试制度、24小时内抢修和提前报告制度;四是规定公共消火栓专供消防救援和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或者实施埋压、圈占、遮挡等影响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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