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事,彩礼占一席。但在操办婚礼的过程中,由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有的甚至诉诸法庭,让人伤情又“伤钱”。
彩礼该怎么判?彩礼跟礼物怎么区分?这一直是法院判案的难题。2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将彩礼认定、返还等难点问题和《民法典》结合,形成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规定》落地,一起来看基层法院对“彩礼新规”的案例解读。
彩礼“坐地起价”?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小周与小章(女)是在婚恋网站认识的,相识两天后小周转账给小章5万元彩礼,并签订《结婚协议》,约定一年之内带小章出国,如果违约,彩礼不退还。其间,小章多次向小周要求增加彩礼,双方最终产生矛盾解除婚约,但小章拒绝退还彩礼。小周将小章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根据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共同生活等,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小章返还小周2万元。
红包转账,算一般礼物还是彩礼?
已谈婚论嫁的大额转账,可适当返还
在恋爱的两年时间里,小方出手阔绰,陆续向小刘(女)转账500多笔,共140多万元,单笔少则1314元多则十几万元。分手后,小方以撤销赠与为由,将小刘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查明,小方和小刘恋爱期间已有结婚意思表示,大额转账如16万元、10万元等可参照彩礼性质予以适当返还,酌情确定小刘应返还小方40万元。
婚后“闪离”,彩礼咋分?
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
小刘与小朱(女)登记结婚不到3个月协议离婚。小刘在结婚当月向小朱转账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离婚后,小刘起诉小朱返还彩礼106万元。
《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小朱返还小刘彩礼80万元。
“无证”婚姻,彩礼如何返还?
已共同生活,不能因“无证”要求全部返还
张某与赵某(女)相亲认识后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次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赵某返还彩礼的80%,共12.8万元。
《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仅因“无证”而要求彩礼接收方全部返还,则有违公平原则,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原标题: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
“新规”已出,这些情况或能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