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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 《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日期:2024-10-30来源:杭州商学院作者:杭州邵逸夫医院

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杭州以“绿”为笔、久久为功,绘就了秀美的生态画卷,让生态红利人人“触手可及”。

如何进一步擦亮“生态文明之都”金名片?10月28日,《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迎来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统筹生产生活生态

系统推进生态文明之都建设

“我们紧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要求,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实施经验,对生态文明之都建设作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立法破解管理体制机制障碍、总结固化特色工作经验,可以从法律层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空间布局、绿色发展、环境改善、生态提升、宜居城乡、生态文化、智慧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11章,共94条,全面提出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目标、内容、路径、机制和举措等。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内涵及外延界定是本次立法的关键。《条例(草案)》对“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涵义作了规定:“本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绿色发展新高地、美丽中国样本地、宜居城市示范地、生态智治先行地,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

简而言之,我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总目标是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方法是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内容是实现四个“地”,充分体现我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突出示范地位。

注重系统治理和协同发展

宜居城乡全民覆盖普惠共享

《条例(草案)》将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入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与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和生态制度建设各方面要求紧密结合。

《条例(草案)》注重发挥规划体系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聚焦多规合一,提出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要求。

针对生态经济,《条例(草案)》在对“双碳”目标、碳核算、碳排放标准体系等作了规定的同时,从能源绿色转型、产业结构、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生态碳汇等细分领域,针对性地提出绿色发展转型的要求。

生态宜居是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的重要导向。《条例(草案)》规定了以宜居城乡为核心的城市公园、城市绿化、公共绿道、美丽城镇、美丽乡村、未来社区等内容,做到生态友好、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比如,政府应该推进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村镇)公园、游园(口袋公园)四级城乡公园体系建设,提升公园数量和质量,规范城市公园绿地开放管理,拓展开放共享空间,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

围绕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条例(草案)》就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光污染等领域污染物协同治理以及生态损害和生态补偿提出要求,推动实现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总结固化特色工作经验

创新智慧监管和执法机制

近年来,杭州市以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为载体,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建成国家生态市,形成了许多开创性成果、引领性经验。

杭州市探索实践的无废城市、宁静小区、美丽乡村等建设体制机制,以及跨省域跨市域协同建立林长制和千岛湖保护机制、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建设等工作均走在全国前列,相关特色亮点工作经验均在《条例(草案)》中予以固化。

比如,“智慧治理”专章对建设美丽杭州数字化治理体系作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多元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生态环境全要素监测感知体系,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体系等。根据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需求,创新智慧监管和执法机制,如排污单位赋码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机制。

为保障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制度的落实,《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建立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的政府监管机制、多元共治的社会参与监督机制以及人大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人大监督机制三种监督途径,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式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实行“双组长制”。9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政府职能部门、镇街村社、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建议,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00余条。比如,进一步优化条例章节结构安排、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做好与上位法和平行法规衔接等。

后续,《条例(草案)》将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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