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健身要注意哪些“霸王条款”
每日商报讯 想要转让健身房会籍卡,不管什么原因商家都要收取20%的手续费,这样做合理吗?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给出了答案,10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治理情况通报会,面向社会公众通报2024年浙江省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治理情况,公布浙江省消费领域热点行业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发布2024年浙江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新兴、热点领域的18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予以公布,涉及医美、健身、家政等8个热点行业。本报将分期解读各类霸王条款,本期将以案例结合实际,解读健身和医美要注意哪些“霸王条款”。
医疗美容类
1、某医疗美容机构在术前告知书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就医者或其监护人承诺如实告知患者个人情况及既往病史,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本院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就医者未能如实告知个人情况或既往病史,可能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不知情、非专业或疏忽所致。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诊疗过程应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其中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根据过错划分为不同等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的过错并不能直接免除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而只是减轻。该表述涉嫌通过格式条款的约定,减轻或免除了医疗机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经营者在该协议中删除“本院概不负责”表述,修改“自行承担”表述。
2、某医疗美容机构在美容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美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就医者无隐私权保护承诺。
点评意见: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该协议中增加就医者隐私权保护条款。
运动健身类
1、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合同格式条款: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从而造成物品丢失及人员伤亡的,本健身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会员进行任何单项或器械操作的均应在知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后进行,同时充分注意自身身体状况及承受能力,否则因此发生任何损害,健身馆均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因健身活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风险性,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的相关规定,此类文体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经营者扩大“自甘风险”适用情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当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该协议中修改“本健身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之类的表述。
2、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点评意见:运动健身会所营销人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经常会承诺附加服务、服务效果等,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视为经营者行为。该合同以格式条款排除口头承诺效力,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该条款。
3、某运动健身机构在运动健身协议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若会员因个人特殊原因预先将本人名下会籍卡转让他人时,经本会所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转让的,将收取会籍卡总费用的20%作为转让手续费。
点评意见:《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该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将收取会籍卡总费用的20%作为转让手续费”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