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记者胡琦
通讯员蔡亚红毛文君
“听说注册浙江抬头的建筑类公司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下放至1000万元?”“制造业个人独资企业申报浙江字样是不是取消了纳税额要求?”“开浙江抬头的旅行社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从300元万调整为1000万元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近期不少企业和群众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咨询名称登记业务。
企业名称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本次修订从结构和内容上进行了全面修改,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取消或降低了不同行业申报限定条件。县市场监管局在《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就安排了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帮助企业和群众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修订重点,县市场监管局对收集的关于新《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冠“浙江”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要5000万元以上还是1000万元以上?
答:注册资本需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浙江”字样。其中投资、控股、融资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问:要申请一家冠“浙江”的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冠“浙江”的无行业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新《管理办法》第四条,集团母公司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问:我想申报一家冠“浙江宁海”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前是300万元的出资要求,这次新管理办法实施后注册资金有改变吗?
答:有。需要达到1000万元才可以。新《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对“浙江”与下级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另行设置的条件。新《管理办法》实施后,“浙江”与下级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修改为与冠“浙江”字样名称条件一致。
问:一家省外的合伙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想在省内开分支机构,可以缀以“浙江”字样吗?
答:可以。根据新《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二)所从属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新《管理办法》放宽分支机构申报条件,允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从属企业注册资本(金)由2000万元以上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
问:冠“浙江”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根据新《管理办法》第九条,已经登记的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本条为新增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名称转让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