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低于转正后,且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在实践中存在不少滥用试用期、违法二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近日,高新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去年9月,张女士(化名)入职宁波市某数字科技公司,在签订的3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为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另载明,公司对符合条件员工实行绩效考核,经考核不合格、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陆续开展工作。同年12月14日,张女士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根据其目前业绩和开单情况来看,还未达合格评分,需要提交延期转正申请。张女士遂按此操作,其试用期延长至2024年3月20日。
2024年2月,公司向张女士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女士不服,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作出任何赔偿,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表现选择录用或不录用,但不能以由劳动者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方式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
此外,张女士的试用期应在2023年12月20日已满,但公司在非试用期内以她未达到考核标准、未达录用标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数字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女士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适用试用期制度,设置明确且合理的录用条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相关的规章制度,注意试用期的法定期限和工资待遇、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以及解除程序等。甬派客户端宁波日报记者 王佳 通讯员 郑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