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受伤期间找人替班而产生误工费认定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去年9月,被告孙某驾驶小货车与原告邵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邵某受伤。事发后,邵某前往医院就诊,共支付医疗费4600元。同年10月,当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责。
邵某向其工作单位请病假4个月。请假期间,邵某托同事吴某代班。由于邵某请假期间岗位仍有人替代,公司照常给邵某发工资,邵某支付给吴某10000元补偿费。邵某因请假时间过长,被单位扣除了13000元奖金。邵某以孙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年终损失等。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发后有正常的工资收入,所以不存在误工损失,即使请他人代班,至多仅存在为此支出的10000元损失,不认可其主张的年终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误工费计算上存在较大争议焦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向工作单位请病假4个月,其工作单位向原告发放病假期间工资的重要原因是原告已经安排代班人,原告本应将其收到的工资或大部分给付代班人。原告的代班同事基于同事友情并同情原告家庭经济困难而只接受10000元报酬。
可见,原告及其代班同事并无减轻本案交通事故侵权人或其交强险承保单位的赔偿责任的意图,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年终奖收入减少13000元,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收入实际减少情况,在误工费认定部分,决定酌情支持原告误工损失费2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官表示,误工费应系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实际减少的收入,找人代班后的误工费计算也应以此为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请假,他人代班期间公司照常发放的工资本应支付给代班人,受害人在他人代班期间受到的工资损失仍应属于误工费。本案虽然存在代班同事基于对受害人的照顾,决定少收本应属于自己工资的特殊情况,但从受害人处实际支付给代班同事的工资仍应属于误工费的范围,应得到支持。
原标题:养伤期间找人代班,还能索赔误工费吗?
法院:受害人在他人代班期间的工资损失仍应属误工费
通讯员慧洁记者林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