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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日期:2025-02-15来源:宁波公众健康服务平台作者:宁波天气预报15天查询百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汤飞帆

2025年1月1日

  第一条为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过程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者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工作机制,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便利和条件。

  公众要求出具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四条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面谈等方式主动或者受邀参与下列政府立法活动,提出意见:

  (一)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征集;

  (二)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三)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草案的修改;

  (四)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

  (五)其他政府立法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一站式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利用政府立法联系点、新时代法治实践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渠道。

  第五条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征集建议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应当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征集建议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专业术语和公众难以理解的条款应当进行释明、转换。

  第六条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根据立法项目拟调整的对象、范围等情况,重点收集和梳理下列内容:

  (一)市、区(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年内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中与立法相关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与立法相关的意见;

  (三)与涉及特定利益群体的立法事项相关的社会组织的意见;

  (四)公众信访、投诉反映较多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及相关意见。

  第七条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作出是否采纳的处理决定,并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通过公布采纳情况说明、举行集中反馈会、委托有关单位反馈、颁发意见采纳证书等适当形式,向公众单独或者集中予以反馈。

  支持立法意见征集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分析、民意调查,为政府立法提供量化论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支持将组织村(居)民参与立法意见征集工作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鼓励政府立法志愿者、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

  鼓励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建立说议立法制度,将征求立法意见与普法活动相结合,在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意见的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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