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男子金某曾因销售伪劣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内,他又因销售电子烟被追究刑责,缓刑变成实刑。
缓刑考验期间,金某急于赚钱,看到之前卖电子烟认识的董某(另案处理)正在朋友圈推荐一种名为“安益本草”植物饮料,造型和电子烟相似,是一种雾化产品,用鼻子和口腔吸食,该产品号称可以戒烟。
2024年4月,金某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面注册电子账号,开始售卖此类“安益本草”植物饮料。
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金某从董某处购进“安易本草”等一次性电子烟后,在拼多多网点内销售,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
2024年7月8日,永嘉县烟草专卖局在金某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某仓库内查获一次性电子烟1320盒,有西瓜味等27个品种。经查,金某售卖的所谓“安益本草”植物饮料,实际生产产品和备案的产品在规格、形态、使用方式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备案材料显示该产品属于饮料,实际生产的物质却和饮料大相径庭,与电子烟一模一样。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一次性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决定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共处罚金17万元。
检察官介绍,《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电子烟管理办法》将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监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上述规定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金某销售的产品各项零部件工作原理均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定义。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饮料雾化可吸食?原是劣质电子烟!
吴祖坚永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