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花10000元购买二手车,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卖家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遂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彭某对原告韩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92442.84元。
2023年3月,温州某塑胶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同年4月,该公司以3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了戴某。车辆售出后不久,温州某塑胶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交强险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接受了申请并完成了退保手续。戴某购得车辆后又以8500元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了彭某。在交易过程中,戴某向彭某提供了他在与温州某塑胶公司协商购买车辆期间获得的交强险电子保单图片作为证明。之后,彭某又以10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再次转卖给韩某,并在未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向韩某保证该车辆已经续保了下一年度的交强险,同时把从戴某那里得到的保单图片转发给韩某作为凭证。
2023年7月,韩某驾驶车辆时不慎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从保险公司处得知车辆交强险“脱保”。在向彭某索赔无果后,韩某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承担由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实际由彭某出卖给韩某,双方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过程中,彭某告知韩某已续保下一年度交强险,并向其发送了交强险电子保单图片,韩某予以接受。故“车辆已续保交强险”是双方达成一致价款的重要考量因素,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后交强险“脱保”,彭某事实上已构成违约,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韩某买受车辆后,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应当对车辆投保情况进行仔细核实并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变更手续或重新投保,避免对实际使用产生影响。本案中,韩某没有仔细核实车辆投保情况,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原标题:二手车四度转手交强险“脱保”出事故咋赔?
法院:卖家未尽告知义务担责五成赔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