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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踏青,未成年人景区摔伤责任谁担?

日期:2025-03-10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作者:温州天气预报一周7天

随着天气渐暖,春日踏青成为了众多家庭欢度周末的首选活动,但是出游中的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如若未成年人在景区摔伤,责任究竟如何承担?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春天,年仅五岁的小王随同父母前往某温州某景区游玩。景区内,一座约高达六米的儿童游乐设施本应是孩子们的欢乐天地,却不料成为小王噩梦的开始。小王不慎从游乐设施的高处坠落,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脾破裂等重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高达七级。小王父母代理小王以景区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60余万元。

然而,景区管理公司却坚称,小王父母所提及的游乐设施区域已经在一个月前停止了对外开放,不仅上锁大门,还设置警示牌,公司对该游乐设施已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现场照片发现该游乐设施入口的大门并未上锁,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游乐设施已采取上锁等措施防止游客进入。由此可见公司未对具有危险性质的游乐设施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其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一方面,小王的父母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年幼的孩子攀爬6米高的游乐设施有着很强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该游乐设施的唯一入口处门口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明确提示“游乐项目危险刺激,请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故小王的父母应当预见游乐设施的危险性,却没有及时制止小王的危险攀爬行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案情确认被告景区管理公司应为原告小王受伤的结果承担15%的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各类景区游玩项目层出不穷,但旅游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张贴警示标识,做好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配置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投保公众责任险以保障游客权利。同时,游客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在游玩时不可贪图一时的新鲜、刺激,冒险进入危险区域或作出危险举动。家长带领儿童参与出游,应选择适合儿童参与的娱乐项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切勿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春日踏青,未成年人景区摔伤责任谁担?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胡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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