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资规局今天起就该局会同市公安局联合起草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按征求意见稿,今后全市居住类建设工程——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租赁住房等,拟分别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05个、1.05个、0.5个机动车车位要求执行。如下表:

其中,商品房项目的住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包括临街商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等设置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数的2%。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车位配建指标,参照Ⅰ-1商品房类执行;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宿舍等项目的车位配建指标,参照Ⅰ-3租赁住房类执行。
现行《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出台于10年前,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如下表——当时尚未明确共有产权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等项目的车位配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