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了澳大利亚进口荔枝,收货后却发现是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进口水果。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与水果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当事水果行退还货款1490元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14900元。
2024年1月,邵某在某平台上看到某水果行有售从澳大利亚进口的新鲜采摘的荔枝,且可快递发货,于是支付1490元购入2.5公斤荔枝。收货后,发现该荔枝产品没有任何包装,只用塑料袋简单包裹一层,没有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邵某怀疑该水果行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食品,于是上网查阅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我国准予进口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发现准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水果中没有荔枝,遂将该水果行起诉至法庭。
该水果行辩称,销售的澳大利亚进口荔枝是与樱桃一起打包进口的,故检验检疫手续注明是樱桃,且其是出于相信批发商的角度才进行销售,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对进口水果(新鲜和冷冻)实行检验检疫准入制,即所有进入我国境内销售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水果,需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依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在境内进行销售。本案中,涉案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不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当事水果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涉案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的进口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购农产品时亦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荔枝。当事水果行未尽到审查验收义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准入的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千元网购进口荔枝“榜上无名” 法院判水果行万元赔偿消费者
通讯员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