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通过社交平台对外销售牟利。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8万元,并对本次犯罪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11月期间,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多处进购不同颜色的散装“三无”减肥胶囊和减肥药片,自行包装、打印有效期限后,以减肥药的名义通过社交平台向多人出售。其间,虞某在上家被山东公安查获并明确被告知减肥药有违禁成分不能售卖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经统计,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虞某的销售金额至少69万余元,获利至少38万余元。
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据了解,西布曲明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能抑制食欲、加速代谢,同时也会带来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全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法院认为,虞某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严重危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如上。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销售减肥“神药”获利逾38万余元 卖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10年
通讯员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