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换工作本是常事,黄某离职后却被前东家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告上仲裁庭,要求其支付高额违约金。这背后到底是企业合理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滥用权力限制员工择业自由?
2021年3月,黄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医美整容整形业务),担任行政人事。入职后,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黄某需遵守2年竞业限制期,还明确了竞业限制行为、限制地点、补偿费等内容,如违反协议需支付30万元违约金。2024年2月,黄某离职,一个月后入职某美容诊所。
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申请仲裁,要求黄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黄某则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自己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只愿返还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9000元,不愿承担违约金。
在此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是否属于某科技有限公司适格的竞业限制人员。经仲裁委审理查明,黄某仅是该公司的普通人事干部,在职期间仅负责公司员工招用、劳动合同签订及部分行政工作,并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在具体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也仅有公司员工名册、员工个人信息及公司网站公开的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和业务目标等。
最终,仲裁委认定黄某并非适格的竞业限制人员,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仲裁员说:“竞业限制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合法限制,但这种权力不能被滥用。用人单位不应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对劳动者实施无差别的竞业限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提醒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不是“万能锁”,不能随意扩大竞业限制员工范围。
甬派客户端宁波日报记者李睿清
通讯员任社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