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温州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明确我市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向该系统管理单位向属地县(市、区)公安(分)局备案。
根据公告,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主要分五类:(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在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暂无需向公安机关备案。
另外,《条例》明确,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施,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自2025年4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的应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在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另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据悉,相关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自主选择进行备案。选择线上备案的,可以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选择线下备案的,可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根据公告,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那么《条例》实施后,个人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专家表示,法院裁判的思路通常是判断该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当影响周围邻居,并且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例如,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存在侵犯邻居隐私的嫌疑。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温州市公安局发布公告 4月1日起我市公共场所 监控视频需备案
记者杜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