滤镜下的“种草”可能暗藏风险——市民直播间购买电动车,宣传介绍与到手实物相去甚远,存在电池货不对板、车辆表面磨损、无赠品附送等诸多问题。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11月,魏先生偶然间进入一个直播间。直播间内,主播正在推介一款电动车“长跑王中国红,48V32A(锂电池)”。直播介绍该电动车将整装发货,买家收到后即可上路行驶,并随车附带发票。此外,车辆可以10分钟完成上牌手续,购买者还将获赠头盔、打气筒等配件。魏某被主播的介绍所吸引,随即支付了1399元的购车款。
收货当天,魏某发现车辆电池存在货不对板问题,自己选的电池明明是48V32A,收到的却是48V2A的电池,虽然仅1个数字之差,但是两种电池的性能和成本却差距颇大,48V2A电池的续航里程比48V32A电池要少得多,动力也有一定差距。另外,魏某还发现车辆表面有多处刮痕、电池无生产日期、无购买发票、无赠品等情况。因电动车比较重,退货会产生较高的物流费用,魏某便在平台上发起仅退款,但该店铺仅同意退30元。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店铺所属的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99元,并赔偿三倍商品的价款4197元,合计55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电池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电动车的整体性能。魏某在购买电动车时对电池的型号选择为48V32A锂电池,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按订单要求向魏某提供合格商品,但其提供的电池容量、类型均不符合订单的要求,且明显存在容量缩减的情况,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判决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魏某货款1399元,并支付赔偿款4197元。
法官提醒,商家在享受“直播带货”带来的流量和利益时,要切记诚信经营,在直播中对产品的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否则可能会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直播间1399元买电动车,电池容量却“缩水” 法院:商家构成欺诈,应退款并三倍赔偿
记者林吉祥
通讯员周丽莎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