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知
各排水户:
为加强我区城镇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确保污水纳入排水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范围:洞头城区、各街镇建成区。
排水户:是指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餐饮类:从事各类餐饮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工业类: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建筑类: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医疗类: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其他类:从事洗车、宾馆、美容美发等各类个体工商户、垃圾收集处理等活动的排水户。
二、线下办理方式
办理地点:洞头区行政审批中心1楼大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77-56728782,52276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线上办理方式
通过浙江政务网(点击进入),搜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非投资类),进行线上办理。
“浙里办”办理流程:法人账号登入浙里办——办事——按部门——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非投资类)——在线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2.排水户应当设置预处理设施,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3.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口位置、排水方式、排水量、排水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6日
原标题:事关城镇污水排放!这个《许可证》抓紧办理